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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2017-08-18 来源:交通运输局
 

 

阳交字〔2017〕 62号
 
阳原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
   
 
路政管理所、运输管理所、出租车和公交车管理所、治超站:
为有效推进“三项制度”实施,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阳原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10日
 
 
                                                       
阳原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阳原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
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制度,作出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为,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的,其应当向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机
构备案;执法主体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其应当向上一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止的。
(二)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三)罚款数额超过一万元的。
(四)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主体应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执法主体的负责人,局法制工
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弓I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制、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有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制、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应。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下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4个乒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法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阳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