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2.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 承担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的核发、再生育审批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的组织落实,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管理措施。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
(十)完善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中医药发展工作,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10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二)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指导阳原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调整本规定,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games48365365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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