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草案的职责。
2.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4.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5.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6.加强旅游对外新闻宣传和旅游信息网络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旅游业、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版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全县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八)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扶助农村及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九)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制定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一)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二)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
(十四)综合管理全县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的新闻出版、印刷业、出版物市场;负责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经营许可的审验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阳原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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