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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08-15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与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再纳入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交由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

3.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交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职责。

5.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6.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职责和现场验收职责。

2.承担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职责和现场验收职责。

3.承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职责和现场验收职责。

4.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5. 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车用气瓶外)职责。

6.承担定量包装标识备案、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职责。

7.承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面向企事业单位的核准)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县原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健全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和产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和产品风险的机制。

3.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和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和产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和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市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标准化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企业主体责任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负责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五)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

(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贯彻落实商品和产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开展商品和产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按权限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和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十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六)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二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十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三)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二十四)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十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县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鉴定。

(二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县实验室认证认可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八)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二十九)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十)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阳原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股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四、派出机构

(一)阳原县食品和市场监督执法大队

1.机构性质和规格

阳原县食品和市场监督执法大队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2.主要职责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组织指导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3.人员编制

阳原县食品和市场监督执法大队行政编制12名,其中设队长1名,副队长3名。

(二)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设6个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局机关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1.名称和辖区

1)阳原县东井集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东井集镇;

2)阳原县城关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西城镇范围内天走路东、109国道北、大秦铁路南、东关中石化加油站西;

3)阳原县西城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西城镇范围内除城关所辖区外的地域和要家庄乡、东堡乡;

4)阳原县东城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东城镇、井儿沟乡、三马坊乡、辛堡乡、马圈堡乡;

5)阳原县揣骨疃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揣骨疃镇、浮图讲乡;

6)阳原县化稍营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为化稍营镇、高墙乡、大田洼乡。

2.主要职责

根据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本辖区行政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工作。

3.人员编制

1)东井集所行政编制6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2)城关所行政编制6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3)西城所行政编制8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4)东城所行政编制12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5)揣骨疃所行政编制6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6)化稍营所行政编制8名,其中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与县农牧局、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局、林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牧局、林业局和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根据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